错划之后的错划?上城区法院受理一桩离奇股票官司本报记者 陈卓
飞来之财: 个人账户里突然多了6万元 萧山人孙某和一家证券公司最近因为一桩股票纠纷,打起了官司。 孙某在一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了资金账户从事股票买卖。今年1月8日,他发现账户里突然多了6万元。 孙某说,因为之前朋友说过打钱买股票的事情,他当时以为这6万元是朋友打进来的,所以就连同自己存入的钱,委托该证券公司买入“西单商场”股票23500股并成交。 当天晚上,证券公司发现了问题:银证转账系统通过银行向股票账户划转资金时,系统出现问题,导致孙某账户内资金数量虚增人民币6万元,而孙某已经把这6万元全部买了股票。
协商不成: 6万元股票被证券公司抛售 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说,第二天他们就联系了孙某协商这个问题。但是,双方的沟通并没有得到圆满的结果,这让证券公司非常着急。 孙某承认,他的账户中的确多了6万元,而且已经得知不是朋友打进来的。但他觉得,既然要卖掉这6万元的股票,就要对方对之前的情况有个解释。他认为钱并不是证券公司而是银行的,需要银行的工作人员来和他说明情况。 出乎孙某意料的是,那天下午,他发现账户上股票数量少了11450股,账户内资金少了6万元。 孙某认为,这是证券公司采用了强行平仓的措施,抛售了他的股票,并划走上述资金。 “不该得的钱弄清楚后我当然会还给他们,但是现在证券公司任意抛售我账户中的股票,划拨我的资金,这让我们股民对自己的股票和资金怎么能放心!”
孙某认为: 证券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 于是,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孙某递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中写明,证券公司以原告账户内6万元资金是“单边账”为由,擅自抛售孙某账户内“西单商场”股票11450股,收取佣金120.45元,由孙某支付印花税60.23元、过户费11.45元,并划走孙某账户内资金6万元。 孙某认为,其委托被告证券公司买入“西单商场”股票23500股并成交,即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证券公司抛售的11450股“西单商场”股票是孙某自有资金购入的股票。证券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经原告认可或司法部门裁决并依法执行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股票并划转资金,其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应该依法进行赔偿;证券公司非因其委托而擅自抛售其账户内股票,却向其收取佣金于法无据,产生的印花税及过户费也应该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上述费用他已经支付,证券公司均应该依法返还。 孙某要求,证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88.50元;要求证券公司退还佣金,自行承担印花税、过户费,合计返还孙某192.13元。 他还认为,证券公司未经他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属于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这种非法行为以及擅自划拨其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
“不当得利”: 如何处理双方争议 孙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转账系统出错导致孙某“不当得利”6万元,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孙某对其购买的股票拥有所有权是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纠纷。而证券公司利用其优势,使用强权来代替理性协商和司法裁决的行为,要为其非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也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孙某对用不属于自己的钱购买的股票,并不拥有所有权。既然孙某发现了自己有不当得利,就有马上处置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孙某没有尽到这项义务。证券公司也找孙某商量此事,希望能尽快解决此事,但孙某不同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要通过司法途径要回这笔钱,效率将无法得到保证,证券公司的特殊性质使得他们处理此问题时非常为难。
专家点评: 私力救济怎么使用才能避免侵权?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坤认为,从法律上说,不当得利分为两种,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权型不当得利。从本案来看,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也就是说,孙某获得的6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该证券公司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这种请求权属于一种普通的债权。在不当得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想实现之,主要应当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也就是说,主要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予以实现。只是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不能及时、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也就是说,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保障债权的实现。比如,顾客在饭店吃完饭后不付钱就要走,作为饭店,可以扣留人身或者扣押其相应的物品或钱财;再如债务人马上要逃逸到外地,甚至国外,将来很难追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王坤认为,私力救济有非常严格的法律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当事人之间应当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没有合法的抗辩事由等。他认为,之所以严格限制债权人通过私力救济方式来解决问题,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平和,防止当事人以国家公权力机关自居,擅自行使裁判、执行等专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职能。 |